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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楊雅清

上訴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36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0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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