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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

給付開發利潤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怡雯呂綺珍王育珍

上訴人
太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銳
被上訴人
廖煌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上訴人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許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開發利潤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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