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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昆霖林翠華譚德周

上訴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上訴人
林香莉(原名許香莉)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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