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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朱美璘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韓念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紹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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