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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邱琦

上訴人
詹阿珠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宋慧蘭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宋正輝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宋明輝 (宋妙林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被上訴人
陳牒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複代理人
江宇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抵押權登記內容」欄中關於「每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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