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蔡佩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至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庭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夢德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