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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林俊廷楊惠如

上 訴 人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之華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被 上訴人
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興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玖鼎材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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