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 當事人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弘育、亞太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傑 上 訴 人 林弘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上訴 人 亞太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訴訟代理人 任書沁律師 姜 萍律師 陳婉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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