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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品瑜律師
被上訴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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