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美黛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名稱「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上訴人訴訟代理人111年12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前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