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
- 抗告人
-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