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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

返還土地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容正邱琦紀文惠

抗告人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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