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6號

返還土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聲請人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相對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當事人如係對某確定再審裁定聲請再審,但其再審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違法,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再審裁定,則未指明有何法定再審理由,仍係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即為無再審理由,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判決結果趕走弱勢攤販,將市場用地改為停車場收費,判決給違反公序良俗之人,判決書歪曲法律、歪曲事實,法官未使兩造完全辯論,違反憲法,屬無效判決云云,經核係指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89號確定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而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自屬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聲請人訴狀所指「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真正負責人羅籃正」,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