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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胡宏文

再審原告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裁定移送而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4808元,應徵裁判費28萬17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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