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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媛媛陳筱蓉賴秀蘭

上訴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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