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黃雯惠、宋泓璟、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張心悌、林謂德、蔣惠雲、陳美如
-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陞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耿賢、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武明、吳佳鴻
- 被上訴人陳立祥、高昭陽、羅東太、林正清、王台齡、周文盛、廖春連、張美娟、陳佩嫺、陳明發、林健一、郭火全、陳怡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律師 上 訴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謂德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東陞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謂德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金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蔣惠雲 上 訴 人 林耿賢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林仁佑之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蘇隆惠律師 上 訴 人 吳武明 住○○市○○區○○里○○00號 被 上訴 人 朱玉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住○○市○○區○○路00號14樓 王財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吳佳鴻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黃國銘律師 謝佳穎律師 林禹維律師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立祥 高昭陽 羅東太 林正清 王台齡 周文盛 上 6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 蘇隆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春連 張美娟 陳佩嫺 陳明發 林健一 郭火全 陳怡菁 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惟林仁佑在辯論終結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有該裁定足憑(見本院卷三第487、490頁),致有應由林仁佑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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