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17號
- 上 訴 人
- 林睿杰(原名林瑞良)
- 林聖元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 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被 上訴人
-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田書旗
- 黃淑霞
-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金上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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