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 訴 人
林睿杰(原名林瑞良)
林聖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上訴人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黃淑霞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