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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育佩林大為譚德周

上訴人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普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2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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