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素珍、曾千鳥、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陳素珍 上 訴 人 曾千鳥 被上訴人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0,300元,及補繳第 一、二審裁判費3萬8,511元、5萬7,767元,業經本院於111 年7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9、401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09、411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