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陳瑜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被 上訴 人 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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