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泓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仁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許哲瑋律師 被 上訴人 鳳梨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上訴人麗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志瑞,嗣變更為陳泓仁,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上訴人民國111年5月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 稽(見本院卷第75、77、7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於109年3月15日簽訂「線上影音服務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由伊非獨家授權「四季線上影視4gTV」內直播及編播頻道(下稱授權標的)予上訴人,提供收視戶透過上訴人「Bobii智能影音管家」(下稱Bobii平台)之各種連網終端上收看,合約期間自伊首次提供授權標的予上訴人之日起算2年,至遲應自同年7月1日 起算,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系爭協議書第 一授權年度,上訴人應支付伊保證收入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並於授權年度首月15日前以即期支票一次支付,伊已於同年6月30日提出正式授權標的訊號連結 予上訴人,系爭協議書已於同年7月1日生效,上訴人遲未於同年7月15日前給付系爭款項,經伊於同年月20日催告,上 訴人仍未理會,爰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 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本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按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選擇於Bobii平台 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之apk之方式,為「四季線上影視4gTV」之播放供收視戶收看,然測試階段即有諸如「測試版app 閃退」、「用戶帳號登入開通之使用期限問題」、「客戶無法登出帳號」、「無法使用語音更換頻道」等問題之瑕疵存在,經伊向被上訴人反應並要求應於系爭協議書約定起算時日前改善,被上訴人始終無法排除前揭問題,致系爭協議書約定合約起算日期遲未開始,直至約定最後開始日即109年7月1日始為起算,被上訴人就授權訊號無法提供無瑕疵服務 而為不完全給付,伊公司承辦人員已於同年6月30日以LINE 通訊軟體通知被上訴人依給付遲延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並於同年7月23日發函被上訴人告知依系爭協議書第10條第5項約定終止系爭協議書情事,伊無給付系爭款項義務;縱認伊未合法終止或解除系爭協議書,因被上訴人未提供伊得於Bobii平台播放授權標的之相關服務,未履行系爭協議書約定 義務,伊自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為同時履行抗辯;另被上 訴人因債務不履行致授權標的及其服務無法於Bobii平台播 放,導致Bobii平台之主要功能全然盡失,該產品於市場上 與其他產品區隔之特色優勢喪失,伊為使Bobii平台影音如 期上架,另於同年6月2日與訴外人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替您錄公司)簽訂「智慧電視服務平台授權合作協議書」(下稱合作協議書),支付42萬元取得相關影音內容給付以彌補被上訴人所無法提供服務,伊因被上訴人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42萬元自得抵銷被上訴人請求系爭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0萬元 ,及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及宣告得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6頁) ㈠兩造於109年3月1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被上訴人非獨家授權標的提供收視戶透過上訴人之Bobii平台之各種連網終 端上收看,系爭協議書第2條關於授權標的之交付方式約定 :「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授權乙方(即上訴人,下同)以api串接甲方CDN訊源至Bobii平台上乙方自主開發之軟 體,或於該平台中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之apk之方式,經由網路連結四季影視平台供收視戶收看授權標的」。(見原審卷第15至27頁)。 ㈡被上訴人依上訴人選擇取得授權標的之方式(在Bobii平台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之apk),於109年6月30日提供正式之apk連接,並經上訴人於同日收受,有上訴人109年7月23日109 年度麗字第1090723001號函(下稱7月23日函)可參(見原 審卷第165至166頁)。 ㈢上訴人與替您錄公司於109年6月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上訴人 並支付42萬元(原審卷第227至229頁) ㈣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證據資料被證1、被證2(見民事 答辯三狀,原審卷第261頁)、被證3至被證7形式上真正均 不爭執(原審卷第239、240、266頁)。 ㈤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原證1至原證5及原證6對話内 容形式上真正並無意見(原審卷第240、267頁)。 五、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協議書自109年7月1日起算第一授權年度 ,上訴人應於同年7月15日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卻遲未 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等情,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為:㈠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款,請求上訴 人應給付180萬元,及自同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履行提供訊號及相關服務之義務,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無理由?㈢上訴人主張因被上 訴人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致其另於同年6月2日與替您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支付42萬元,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規定主張抵銷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㈠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款,請求上訴人 應給付180萬元,及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⑴查兩造於109年3月1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被上訴人非獨家授權標的提供收視戶透過上訴人之Bobii平台之各種連網 終端上收看,系爭協議書第2條關於授權標的之交付方式約 定:「甲方(即被上訴人)授權乙方(即上訴人)以api串 接甲方CDN訊源至Bobii平台上乙方自主開發之軟體,或於該平台中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之apk之方式,經由網路連結四季影視平台供收視戶收看授權標的」,被上訴人依上訴人選擇取得授權標的之方式(在Bobii平台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 之apk),於同年6月30日提供正式之apk連接,並經上訴人於同日收受之情,已如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且有系爭協議書 (見原審卷第15至27頁)、上訴人7月23日函(見原審卷第165至166頁)可據。又系爭協議書第3條「合約期間」約定:「本合約期間自甲方首次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乙方之日起算兩年,惟至遲應自2020年7月1日起算,但如乙方因Bobii產 能之因素需於期日上有所推延,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由雙方協商另訂期日。期滿前90天如雙方均無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則本協議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系爭協議書第6條「預付保證收入」第1、2、3、4、5項約定:「1.乙方應將授權標的以套餐方式(下稱套餐,使用期限為自開通知起一個月)提供收視戶訂購,並支付甲方本條預付保證收入及套餐序號開通費用以為授權標的之授權費」、「2.本授權書第一授權年度,乙方應支付甲方預付保證收入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整(含稅,下同),前開額度內之每組套餐序號開通費用,以優惠價陸拾元整計。套餐開通數逾30,000組時,自第30,001組起,乙方應支付甲方每組序號開通費用捌拾元整」、「3.甲乙雙方同意,如第一授權年度前11個月累計套餐序號開通組數未達18,000組,則第二授權年度之預付保證金為貳佰肆拾萬元整;每組套餐序號開通費用以捌拾元整計,超出預付保證金額度相應之組數亦同」、「4.甲乙雙方同意,如第一授權年度前11個月累計套餐序號開通數未達18,000組,則當年實際開通組數與預付保證收入金額相應之30,000組,其差距組數得以累計方式加至第二授權年度之套餐序號開通組數中,並優先扣抵」、「5.前二項最低保證預付收入,乙方應於每一授權年度首月15日前,以即期支票一次支付當年度金額予甲方。當年度套餐序號開通組數超出預付保證金額度相應之組數者,乙方則應於當年度最末月之次月十五日前,將應補足之金額以即期支票支付甲方」,亦有系爭協議書(見原審卷第15至27頁)可據。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9年6月30日已依約提供正式之apk連 接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合約期限應自同年7月1日起算,上訴人應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約定支付第一授權年度最低預付保證收入180萬元即系爭款項,且上訴人應於同 年7月15日前給付系爭款項事實,即屬有據。 ⑵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所提供傳送授權標的訊號之相關服務存在「測試版app閃退」、「用戶帳號登入開通之使用期限 問題」、「客戶無法登出帳號」、「無法使用語音更換頻道」等瑕疵,被上訴人就授權標的所提供服務為不完全給付云云。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109年6月30 日已依約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 合約期限應自同年7月1日起算之情,已如前述,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為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固提出通訊軟體Line群組紀錄(見原審卷157至160頁)、測試apk連結之結果報告及截圖(見原審卷第161、261頁)為證,然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上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紀錄,雖有上訴人所主張其公司人員向被上訴人公司 人員反應「測試版app閃退問題」、「用戶帳號登入開通之 使用期限問題」,然不僅該對話時間為109年4月23日、同年4月24日,已據上訴人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50頁),係在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30日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前,且上開對話內容,亦有被上訴人公司人員向上訴人公司人員要求確認是否為同型號機器發生之狀況、僅部分機器或全部機器、僅某些頻道或全面性等可能原因,並告知因為手邊的機器沒有出現這個情形,由雙方同步測試等語(見原審卷第157、158頁),被上訴人公司人員已告知其手邊機器並無該上訴人公司人員所稱情形,且上訴人公司人員為上開告知後,後續測試結果為何,是否仍有上開情況存在,則無後續對話紀錄可據,且該對話紀錄係針對測試版app問題所為討論,後續正式版功能是否仍有上開瑕疵,亦無 後續對話可稽,是上訴人所提通訊軟體Line群組紀錄,無從舉證其所抗辯瑕疵問題。至於上訴人所提測試apk連結之結 果報告及截圖(見原審卷第161、261頁),抗辯「客戶無法登出帳號」、「無法使用語音更換頻道」等瑕疵之情,然不僅該報告及截圖僅為上訴人單方所提文字資料,而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在卷,且檢視該報告結果及截圖所載「可使用方案」起始時間及到期日分別為109年8月6日、同年9月5日,已 在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30日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後,且經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20日以函文催告 上訴人應給付預付保證收入之後(見原審卷第29頁),如果真有該瑕疵,何以於被上訴人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 標的訊號予上訴人時竟未提出,實與常情有違;且被上訴人已提出被上訴人公司承辦人員與上訴人公司承辦人員於同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9日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原審卷 第249至255頁),被上訴人公司承辦人員於同年6月29日告 知「目前我們已經準備好2500組序號及正式版APK,等你們 確認喔」等語,並據此陸續為請款通知,上訴人公司承辦人員則僅以請款尚有財務流程要處理等語回覆,並未提及瑕疵問題;又上訴人後以7月23日函回覆被上訴人請款催告,該 函文記載:「查貴我雙方於系爭協議書簽立後多次商議關於api串接或於Bobii平台安裝四季線上影視app之apk方式供收視戶收看授權標的之相關技術,惟台端提供之試用序號經本公司多次實際測試後,並非符合本公司推崇之消費者利益最大化、使用操作便捷化之主旨。基於本公司營運之考量,決議終止與台端之線上影音服務合作」等語(見原審卷第165 頁),與上訴人前所指述「客戶無法登出帳號」、「無法使用語音更換頻道」瑕疵無所相涉,亦未陳述被上訴人所提供服務究有何其他與系爭協議書約定不符之具體瑕疵,其所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理由僅為上訴人自身所推崇之消費者利益最大化、使用操作便捷化考量,是上訴人所提測試apk連結 之結果報告及截圖,仍無從舉證被上訴人所提供服務有瑕疵事實,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就授權標的所提供服務為不完全給付之情,自未可採。 ⑶上訴人又抗辯其已於109年6月30日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被上訴人依不完全給付之給付遲延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並於同年7月23日發函被上訴人告知依系爭協議書第10條第5項約定終止系爭協議書,上訴人已無給付系爭款項義務云云。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固有明文。且系爭協議書第10條「合約終止」第5項固約定:「5.任一方有違反本協議書約定時,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後仍不加改善者,他方除得逕行終止本協議書外,並得就因此所生之損失要求賠償」。然查,上訴人既未舉證被上訴人所提供服務有何瑕疵而構成不完全給付事實,且上訴人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何其他違反系爭協議書情節,上訴人自無從依據上開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約定為解除或終止契約行為,故上訴人主張系爭協議書已經其解除或終止,自屬無據。 ⑷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系爭協議書既未經上訴人解除或終止,且被上訴人已於109年6月30日依約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 標的訊號予上訴人,合約期限應自同年7月1日起算,上訴人應依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於同年7月15日系爭款項,則被上訴人據此請求上訴人應給付系爭款項,及自同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 ㈡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履行提供訊號及相關服務之義務,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無理由?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固有明文。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協議書約定履行提供訊號及相關服務之義務,其自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云云。然查,上訴人既未舉證被上訴人於109年6月30日所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 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之服務有何瑕疵,已如前述,被上訴人已按系爭協議書約定為對待給付,且兩造所約定之授權年度已自同年7月1日開始起算,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義務已發生並屆清償期且不得拒絕其給付義務,是上訴人依上開民法規定所為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㈢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致其另於109年6月2日與替您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並支付42萬元,依民法 第334條第1項本文規定主張抵銷系爭款項,有無理由?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 條第1項雖有明文。上訴人抗辯與替您錄公司於109年6月2日簽訂合作協議,上訴人並支付42萬元事實,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㈢,然被上訴人已否認有上訴人所抗辯債務不履行事實,更爭執上訴人所支付42萬元為其債務不履行所致損害,且上訴人未舉證被上訴人所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標 的訊號予上訴人之服務有何瑕疵,已如前述,況且上訴人與替您錄公司所簽訂合作協議書日期為109年6月2日(見原審 卷第227至229頁),不僅係在兩造所約定之授權年度起算日即同年7月1日前,且該合作協議書所約定內容為:「甲(替您錄公司)乙(上訴人)雙方合作共同推廣具有智慧電視功能之產品」、「二、授權方式及範圍:1.甲方(替您錄公司)同意授權乙方(上訴人)於合作機種上內建預載LiTV App軟體,使此合作機種之用戶可透過網路連上LiTV平台,並使用LiTV平台服務」、「四、合作模式及雙方權責」、「乙方(上訴人)負責:a.合作機種硬體之開發及晶片底層軟體之開發。b.全力技術支持甲方(替您錄公司)將甲方之Live App軟體開發至合作機種上,並提供足夠數量之硬體機種予甲方開發測試及未來營運監測使用。c.合作機種之硬體銷售、通路推廣、媒體宣傳以及硬體保固、硬體售後服務及硬體客戶服務」內容(見原審卷第227、228頁),合作協議書所約定契約內容顯與上訴人Bobii平台無涉,被上訴人所為上訴 人所支付予替您錄公司42萬元要與系爭協議書無關聯之主張,自屬可採,故上訴人以其所支付替您錄公司之42萬元為因被上訴人因系爭協議書之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據此以為主動債權,主張與被上訴人所請求系爭款項為抵銷,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系爭協議書已於109年7月1日合約期間起算,被 上訴人所提供正式之apk連接提供授權標的訊號予上訴人之 服務無瑕疵,上訴人抗辯解除或終止系爭協議書為不可採,是被上訴人本於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2項、第5項約定,請求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預付保證收入180萬元,及自10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