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麗寶W1社區管理委員會、曾清銓、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麗寶W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清銓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 上訴人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