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 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參 加 人 黃若蘭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被上訴人 王立宏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10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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