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何君豪、邱靜琪、高明德
- 當事人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東佶企業行、陳清良、陳永哲、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參 加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 加 人 陳清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宗哲律師 參 加 人 陳永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林元祥律師 參 加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百齡 吳彥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東佶企業行、陳清良、陳永哲各自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東佶企業行、陳清良、陳永哲、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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