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欣瑜律師
- 參加人
- 東佶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憶如
- 參加人
- 陳清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參加人
- 陳永哲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林炎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參加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陳百齡
吳彥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東佶企業行、陳清良、陳永哲各自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東佶企業行、陳清良、陳永哲、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