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鄧見合
- 訴訟代理人
- 蔡欣華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提起
上訴,於民國110年3月9日再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63頁),核
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原上訴聲
明請求給付85萬元+追加請求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
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萬3875元(見本院卷第3、17頁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尚應補繳7524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追加之訴。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