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陳泳良、汶萊商、Hii Hau Chun ELVIN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 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原證1號之完整對話內容;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