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7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上訴人
温蔡玲珠
訴訟代理人
温繼榕
上訴人
鄒立敏
上訴人
張善志
上訴人
蘇晴盈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訴人
郭聯豐
上訴人
施臺生
上訴人
朱宗順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上訴人
林舜英
被上訴人
蘇林桂英
被上訴人
郭華旭
被上訴人
郭崇信
被上訴人
郭白春蓮
被上訴人
郭雅惠
被上訴人
郭幸惠
被上訴人
林家成
被上訴人
林瑜英
被上訴人
林家良
被上訴人
林淑英
被上訴人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十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判決(110年度上字第373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四八九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四九八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7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