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坤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統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上訴 人 白因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64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亦有明定。是關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民事裁判經提起上訴之管轄法院,僅智慧財產法院實質上有繫屬管轄之權,且無合意或應訴管轄之適用。次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之契約爭議事件、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2、3、7款分別定 有明文。另司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參照)。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與日本HSP公司簽訂總代理店契約,代理生產次氯酸水,兩造於105年11月22日簽 訂特定產業總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供應所生產之次氯酸水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以「白因子」品牌及產品包裝對外銷售,期間為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3年;嗣兩造發生爭議,於107年10月2日和解並終止 系爭契約,伊自107年12月13日後未再提供被上訴人次氯酸 水。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登載包括附表所示內容之附件聲明(下稱系爭聲明),惟附表編號1所示FDA及EPA認證、編號2所示各專利權均屬伊所有,附表編號3 至5亦係針對伊生產之次氯酸水所為測試、試驗及研究,被 上訴人於兩造終止系爭契約後,竟未於其官網撤下該聲明,顯有誤導消費者認被上訴人所銷售之次氯酸水為附表所示專利、認證、測試及研究之標的,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 、2項規定;且被上訴人嗣後所販售之次氯酸水遭認無抗菌 效果,系爭聲明使伊銷售之次氯酸水遭消費者質疑亦無抗菌效果,嚴重侵害伊商譽,爰擇一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 命被上訴人撤下其官方網站中系爭聲明專屬於伊之全部資訊,於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任一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另擇一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 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200萬元本息之判決等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三、查上訴人本於其為附表編號2所示專利之專利權人(原審卷 第13頁、本院卷第23頁),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指摘被上訴人以系爭聲明不當使用附表所示專利權證明文件及基此所衍生之認證、測試報告、試驗報告及論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而為請求部分,核屬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聲明侵害其名譽權部分,與前述請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編號 內容 出處 1 4.FDA、EPA認證疑問 關於FDA認證,全世界不超過三家次氯酸廠商在美國通過使用許可,而白因子的製造供應商就是其中之一,雖然簡單幾個字,但為了取得此項許可,多年來白因子花費人力與資金投入,標明是為了讓消費者了解白因子有別於他家產品,有國際監督標準。為此未來在對外廣宣上,白因子也會再做調整,我們會用現有透過測試報告去輔助說明。 原審卷第117頁 (原證4第30頁) 2 圖一:白因子美國、日本、臺灣專利檢附專利字號 美國專利US7,553,424 B2 日本專利特許第0000000號 臺灣專利發明第I340044號 及所登載之證書圖片 原審卷第121、123頁 (原證4第32、33頁) 3 白因子原廠HSP皮膚刺激性測試報告 原審卷第133、135頁 (原證4第38、39頁) 4 試驗報告書 原審卷第139頁 (原證4第41頁) 5 日文論文 原審卷第145至163頁 (原證4第44至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