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邱奕銘
- 上訴人賴世民、林秀姿
- 被上訴人江德耀、加順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賴世民 林秀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德耀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吳振碩 李挺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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