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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昆霖譚德周林翠華

上訴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鳳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上訴人
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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