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妙鳳、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張誠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妙鳳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梨誠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揚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