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5
7號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安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如該判
決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五之②至③所示文件予上訴人及上訴人選任
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核部分之上訴,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見本院卷第771至772頁),並
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
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