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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當事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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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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