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