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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 當事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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