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3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錦文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