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陳家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 訴 人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清鑫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