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鍾國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枋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