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田書旗 曹念楚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 訴 人 謝萱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4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9314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8 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