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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規章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管靜怡林政佑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
    李維毅

  • 上訴人
    王致為吳苑芷呂建中廖聰明王志成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梁若誼陳志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王致為 吳苑芷 呂建中 廖聰明 王志成 被 上訴 人 梁若誼 陳志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劭楷律師 上 訴 人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毅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章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中標號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標號⒌「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8 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4,360元及自10 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嘉德公 司應給付王志成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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