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規章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李維毅
- 上訴人王致為、吳苑芷、呂建中、廖聰明、王志成、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梁若誼、陳志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王致為 吳苑芷 呂建中 廖聰明 王志成 被 上訴 人 梁若誼 陳志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劭楷律師 上 訴 人 嘉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毅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章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中標號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7,8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標號⒌「嘉德公司應給付王志成7,8 0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⒋嘉德公司應給付陳志仰4,360元及自10 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⒌嘉德公 司應給付王志成4,360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項次六「原審判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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