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裴偉、李孟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李孟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羅聖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馥瑜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凰琦律師 劉婉甄律師 劉柏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2日15時55分在其開設臉書「Fooyu Liu」帳號網站塗鴉牆上,以設定僅向朋友 公開方式,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及留言(下稱系爭貼文),指摘上訴人李孟璇(下稱姓名)為上訴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公司,與李孟璇合稱上訴人)出版鏡週刊撰寫標題「福懋油捲入掏空案 董座控獨董失職」之報導 (下稱系爭報導),抄襲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27日及28日在工商時報發表關於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報導內容,及精鏡公司長期縱容李孟璇抄襲等語,嚴重侵害李孟璇之名譽及精鏡公司之商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李孟璇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及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在其開設臉書「Fooyu Liu」帳號網站塗鴉牆上,以閱覽權限為公 開方式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且30日內不得刪除該貼文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李孟璇 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在其個人開設臉書「Fooyu Liu」帳號網站塗鴉牆上,刊登如附件所 示道歉啟事,並將閱覽權限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30日內前不得刪除該貼文。㈢上開㈡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報導與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三所示報導內容極其雷同或稍加改變敘述方法,且比對系爭報導及李孟璇提出之採訪手稿,明顯可知系爭報導非基於李孟璇採訪訴外人許逸群所得內容撰寫。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貼文,客觀上與事實相符,且於貼文前已向李孟璇查證,主觀上亦無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之意圖,自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或商譽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李孟璇受僱精鏡公司擔任記者,於108年11月29日採訪福 懋公司董事長許逸群、林文鵬律師,並於同日刊登系爭報導,被上訴人亦為記者,已自108年8月9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 止於工商時報之紙本、網頁發表包含附表三在內關於福懋公司經營權遭奇襲奪取、訴外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泰公司)前董事長吳金泉勢力入主福懋公司,及福懋公司分批購入興泰公司股票,捲入淘空案等系列報導,被上訴人並於鏡週刊刊登系爭報導後之108年12月2日下午3時55分在 其開設臉書「Fooyu Liu」帳號網站塗鴉牆上發表如附表一 內容之系爭貼文等情,有上訴人提出系爭報導、系爭貼文、系爭報導採訪譯文(下稱系爭採訪)及被上訴人提出108年8月9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6日及17日、同年11月22日及23日、同年月26日至28日之工商時報報導為證(見原審卷第27至30頁、263頁、205至262頁、103至12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名譽權非專屬於自然人, 法人亦得享有。復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 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 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 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於事實陳述,行為人應為合理查證,並得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為阻卻民事責任違法性事由;若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亦應阻卻其違法性。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貼文以揭發之敘事筆法,記載李孟璇抄襲情事,自係對事實之陳述,而具有可證明性,若依被上訴人提出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揆之前揭說明,即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被上訴人抗辯李孟璇發表系爭報導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與其先前於工商時報所報導附表三所示內容明顯雷同或僅改變敘述方式,因認李孟璇有抄襲其作品及精鏡公司有容任李孟璇抄襲情事,業據其提出自108年8月9 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之工商時報報導為證(見原審卷第103 至129頁),經本院比對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內容,其中「3名獨董根本不顧公司和股東權益,只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買 興泰股票案,不知道獨董的獨立性、專業性在哪」、「只花5秒鐘就同意,等於為市場派的行為背書,質疑獨董的獨立 性、專業性何在」(附表二編號2、5比對附表三編號4、7) 、「興泰的流通性極低、缺乏投資價值」、「且又是關係人交易,涉嫌內線交易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重大爭議,因此才決定出面反擊」(附表二編號4比對附表三編號2)、「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稅後虧0.56元,在重大利空公告前 夕,吳美紅(即福懋公司前董事長)竟兩度動用公司資金買進興泰股票」、「10月16日,吳派強行主導、召開董事會要求追認該購股案時」(附表二編號7比對附表三編號1、6) 、「以『業務繁忙』為由已請辭獨董一職」、「為4:4的平手 局面,加上許家重新取得董事長一職,在這場紛爭中不再處於弱勢」(附表二編號9比對附表三編號9)等文字,兩者不論文字選用及詞句構築上均極為近似,且其他內容亦多有雷同之處,依此證據資料,被上訴人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於附表一指摘李孟璇抄襲其先前刊出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另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抗辯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曾於108年8月至9月間發函指摘李孟璇抄襲相關報 導等情,並自承城邦公司發函指摘李孟旋抄襲該公司發行之商業週刊關於全聯福利中心及微風南山之相關報導,經精鏡公司與城邦公司接觸後,雙方已釐清誤會,互相沒有後續追究等語(見原審卷第350頁、374頁),則系爭貼文提及「此人已不是第一次且越重要的新聞越愛抄」、「可能長官長期縱容?」等語,亦係基於被上訴人知悉事實所為陳述,且系爭貼文涉及記者職務執行、新聞媒體運作方式之意見表達,難認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且非被上訴人虛構事實或為不實言論。 ㈡雖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係經李孟璇採訪許逸群、林文鵬及整理相關公開資訊撰寫完成,並無抄襲情事云云,並提出興泰公司10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詢結果、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興泰公司財報資訊查詢結果、系爭採訪錄音與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原審卷第205至262頁),其中許逸群於系爭採訪中固曾提及:「她(吳美紅)那筆交易是8月12跟8月14日」(見原審卷第209頁)、「利用5秒決定」(見原審卷第210頁)、「為什麼5秒鐘決定」、「缺乏獨立性」(原 審卷第248頁)、「那3位獨董也就是5秒鐘決定」(見原審卷第250頁)、「那其實就是說,獨董的獨立性在哪裡?…今天 獨董,學經歷各方面需要要求比較嚴格,所以基本上你是要獨立,那你能用你專業來判斷,那對這個完全毫無疑慮,那什麼報告都不用看,那就一張紙說,我今天就是請你們背書」(見原審卷第251頁)、「政府的制度說獨立董事,應該 有它的專業度,那一直到事情的發展,我們才發現說,實際上這三位完全不獨立,也沒有所謂的專業,就是說可行的,最少也要問一下問題吧」(見原審卷第254頁)、「所以為 什麼萬獨董,他離開,因為他知道,齁因為他之前到10月3 號還10月初,萬益東是什麼時候,換掉不是興泰的那個會計師?10月3號還是什麼」(見原審卷第260頁)、「10月3號 嘛,是不是,10月3號,因為到10月3號他自己本身興泰的簽帳會計師」(見原審卷第261頁)、「所以就是說,所以我 們,那會這樣說,是因為我們對台灣大也很注重,所以就像吳金泉是董事長,報紙有出來嘛,他就莫名其妙開了兩個證券戶,那其實,第一個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們公司裡面沒有。」(見原審卷第244頁)、「人家會懷疑你有沒有內線交 易」(見原審卷第223頁),及林文鵬提及:「完全沒有講 說為什麼要選這家,齁,投資的必要性,價格的合理評估,什麼都沒有,完全都沒有」、「我們看興泰的成交量…基本上量都非常非常低」(見原審卷第212頁至第213頁)、「這一定是跟特定人講好的拉,這不是一般我們去市場上這樣子買」(見原審卷第214頁)、「那既然已經有普董、獨董, 我們就開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我們來補選最新的董事」(見原審卷第225頁)等語,質疑福懋公司獨董職權行使 、論及興泰公司與獨董間關係及評論興泰公司股票交易情形等節,上訴人所提出興泰公司財報資料公告時間與內容,也與系爭報導記載興泰公司虧損金額,及吳美紅係於興泰公司財報公告前購入該公司股票等節相符,充其量僅足證明上訴人所為系爭報導內容前曾為系爭採訪,惟無法適當解釋系爭報導為何與被上訴人先前之報導在文字採用及詞句構築上多有相似之處?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於發表系爭貼文前,確曾打電話予李孟璇質疑抄襲被上訴人之報導等情(見原審卷第287頁),則李孟璇當下未提供系爭採訪予被上訴人, 亦未就被上訴人質疑情節為相關解釋,難認被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即撰寫系爭貼文,而有故意或過失損害上訴人名譽及商譽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給付李孟璇20萬元本息,及㈡被上 訴人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在其個人開設臉書「Fooyu Liu」帳號網站塗鴉牆上,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並將閱 覽權限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30日內前不得刪除該貼文,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附表一(系爭貼文之內容) 文 章 現在的記者這麼好當 今日意外得知 鏡周刊11月29日刊登的東西 跟我11月27日、11月28日刊出的紙本新聞 內容幾乎如出一轍 除了用字遣詞外,就連標點符號都一樣 對方回我:那是因為對方講的內容都一樣 不好意思,我寫的內容並不是對方一字一句講出來的 是經過消化整理跟資料查證的東西 更何況連「」、標點符號跟分段都一樣 我們要馬就是雙胞胎心有靈犀 要馬你就是抄襲!!! #不是更改幾個字或段落乾坤大挪移就變成你的新聞 #此人已不是第一次且越重要的新聞越愛抄 #實在無法忍受必須嚴正警告 留 言 是不是很誇張!他一開始還嘴硬,說什麼公開資料、什麼是他的消息來源,直到我說不然我們可以當面比對內容?又或是需要我跟妳主管反應?她才說她下次會注意! 我也想難道主管看不出來?可能長官長期縱容? 附表二(系爭報導爭議內容) 編號 段落 內容(『』內為受質疑之內容) 備註 1 標題 「福懋油捲入掏空案 董座控獨董失職」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3相似 2 第一段 『老牌油脂大廠福懋油』近期驚爆掏空、內線交易,新董座許逸群今(29日)出面指控大股東、前興泰董事長吳金泉為首的市場派,動用福懋油資金買興泰股票,且『福懋油3名由興泰吳派提名的獨立董事,更是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對於相關投資案完全沒有質疑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有失獨董職責。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4、編號7相似 3 第二段 「『3名獨董根本不顧公司和股東權益,只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買興泰股票案,不知道獨董的獨立性、專業性在哪?』今(29日)上午,只見福懋油新任董事長許逸群手上拿著資料,氣憤地向本刊表示。」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4、編號7相似 4 第五段 「我們又不是做股票的,為什麼要買這家公司的股票?」許逸群表示,興泰的『流通性極低、缺乏投資價值,且又是關係人交易,涉嫌內線交易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重大爭議,因此才決定出面反擊。』」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2相似 5 第六段 「此外,許逸群也控訴公司獨董未善盡監督責任,『對於購買興泰股票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只花了5秒鐘就同意」,等於為市場派的行為背書,質疑獨董的獨立性、專業性何在?』」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4相似 6 第七段 「根據資料顯示,福懋油3名獨董分別是兆豐證券業務經理黃釋慧、台開總管理部副理陳重瑞、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萬益東,『3人皆是興泰吳派提名人選』。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獨董陳重瑞的太太秦慧綺,是興泰董事秦慧如的妹妹。」另一名『獨董萬益東也曾擔任興泰的簽證會計師,直到今年10月3日才終止委任關係。』」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5相似 7 第八段 許逸群說,『興泰今年上半年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稅後虧0.56元,在重大利空公告前夕,吳美紅(當時任福懋油董事長)竟兩度動用公司資金買進興泰股票,當時萬益東身兼興泰簽證會計師及福懋油獨董,明顯違背獨董應盡的良善義務。公司內部人士也透露,10月16日,吳派強行主導、召開董事會要求追認該購股案時,由萬益東等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不僅沒有提出任何質疑,還迅速通過該案,過程相當草率。』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1、編號6相似 8 第九段 「另一方面,知情人士也指出,『福懋油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近期在現任董事長吳金泉指示下,開立2個證券戶,這也讓許逸群相當擔心,若後續循福懋油的模式,在吳家的主導下動用公司資金去買興泰股票』,對公司並不是好事。」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8相似 9 第十段 「『或許是受到壓力,27日萬益東以「業務繁忙」為由已請辭獨董一職,目前公司派、市場派的董事席變為4:4的平手局面,加上許家重新取得董事長一職,在這場紛爭中不再處於弱勢,至於萬益東請辭後遺留的空缺,福懋油預計明年召開臨股會進行補選,屆時掌握多數股權的一方可望拿下這席獨立董事。』」 被上訴人抗辯與附表三編號9相似 附表三(被上訴人質疑受抄襲之工商時報報導) 編號 日期/標題 內容(『』內為質疑之內容) 1 108年11月22日撰寫之「福懋油疑涉掏空緊急撤董座」 「第二是疑涉內線交易,由於『興泰半年報由盈轉虧,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稅後虧0.56元,但在此一重大利空公告前夕,吳美紅竟兩度(8月12日、14日)動用公司資金買進興泰股票』,也讓原公司派高度質疑此交易的合理性。」 2 108年11月23日撰寫之「股價劇烈震盪,尾盤一度急攻漲停許忠明回鍋福懋油董座」之內文 此次爭議的引爆點,來自於福懋油前董座吳美紅(興泰前董事長吳金泉胞妹),8月中起三度動用公司資金合計逾9,200多萬元,以盤後鉅額逐筆交易方式,『將流通性極低、缺乏投資價值的興泰持股』倒給福懋油,總計達3,273張,『引發關係人交易不透明、涉嫌內線交易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重大爭議,也迫使原公司派決定展開反擊。』 3 108年11月27日之「福懋油捲入掏空案 許忠明控獨董失職」 「福懋油捲入掏空案 許忠明控獨董失職」之標題 4 同上,第1段 「『老牌油脂大廠福懋油』疑爆掏空案持續延燒,重返福懋油任董座的許忠明與總經理許逸群父子,首度聯袂於26日晚間出面控訴福懋油三名獨立董事,『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只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買興泰股票案,決策過程草率,形同為「掏空案」背書,質疑獨董獨立性、專業性何在?』呼籲主管機關正視。」 5 同上,第2段 「根據公開資料,福懋油目前三名獨董分別是台開總管理部副理陳重瑞(東海大學法律系)、兆豐證券業務經理黃釋慧(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會計系)、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萬益東(淡江大學會計系碩士班)。『這三名獨董為興泰吳派提名人選,其中,萬益東還曾長期擔任興泰的簽證會計師,直到今年10月3日才終止委任關係。』」 6 同上,第4段 「也因此,在興泰半年報虧損數字公布前夕,由萬益東擔任獨董的福懋油買進興泰股票,顯違背獨董應盡的良善義務。此外,10月16日在吳派強行主導、召開董事會要求追認該購股案時,據內部人士透露,由萬益東等三名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不僅完全未提出質疑,還迅及通過該案,過程草率。」 7 同上,第5段 「許逸群進一步透露,董事會當天,原公司派出席的董事都持反對意見,公司稽核主管也表明恐不合法,但『三名獨董完全沒有質疑該投資案的合理性、必要性』,也未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他指控獨董形同「橡皮圖章」,完全無法發揮應有功能。」 8 同上,第6段 「更讓許忠明擔憂的是,『據悉,福懋油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近日已在現任台灣大食品董事長吳金泉指示下開立證券戶,後續是否會比照福懋油模式,動用公司資金買興泰股票』,讓公司上下均忐忑不安。」 9 108年11月28日撰寫之「福懋油人事震撼彈許逸群接董座萬益東辭獨董」 「 而昨日另一項驚人的人事異動,是『福懋油獨立董事萬益東(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以「業務繁忙」為由,請辭獨董一職』。顯示許忠明父子26日晚間連袂出面,大動作指控三名獨董是在為「掏空案」背書,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確實讓身為會計師的萬益東承受極大壓力。』而萬益東請辭引發的震撼效應,是此舉無異讓『新舊公司派的董事席次瞬間成為4:4的平手局面,加上許家已重新取得董事長一職,在經營權之爭中不再居於弱勢。至於萬益東請辭後遺留的空缺,如果興泰吳家方面不急於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則將待明年股東會時補選,屆時掌握多數股權一方將可篤定拿下這席獨立董事』,將是下一波攻防的重要戰場。」 附件: 道歉啟事: 本人劉馥瑜於108年12月2日在個人臉書網站上就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孟璇女士為不實言論,且未盡完全之合理相當查證義務,嚴重影響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孟璇女士之名譽與形象。本人在此特予澄清,並致上最大歉意,以期回復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孟璇女士之名譽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