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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錦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1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3,312元(見上訴理由書),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書為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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