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黃雯惠朱慧真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 上訴人
    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志勇呂文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上 訴 人 劉志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 訴 人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韋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