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黃雯惠、朱慧真、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林玉霜
- 當事人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勇、呂文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元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霜 上 訴 人 劉志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上 訴 人 呂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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