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66號
- 上訴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昀芯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雅惠
- 被上訴人
- 葉油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5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所爭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楊雅惠有借款債權存在為先決問題,兩造並同意裁定停止訴訟,故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㈡第115至117頁)。茲因另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定可稽(本院卷㈡第139至141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