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陳彥君

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被上訴人
楊雅惠
被上訴人
葉油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5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所爭執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楊雅惠有借款債權存在為先決問題,兩造並同意裁定停止訴訟,故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㈡第115至117頁)。茲因另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裁定可稽(本院卷㈡第139至141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6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