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若萍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徐鍾藍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陳若萍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1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徐鍾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乙○○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甲○○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黃宇凡於民國(下同)102年10 月2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2名女兒,黃宇凡於108年初到訴 外人龍昇釀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昇公司,即金色三麥) 上班後,結識了同事且為上司之乙○○,進而發生婚外情,乙 ○○明知黃宇凡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黃宇凡常藉由職務之便, 以Line通訊軟體聊天,言談間多次逾越一般男女間份際,乙○○與黃宇凡另以TimeTree軟體共同編輯「二兔日記」行事曆 (下稱系爭行事曆),以記錄其等之婚外情,且數次於公開場合公然出雙入對、牽手或勾手互動,甚至於108年9月、12月間共同出國至日本東京、大阪遊玩,另於108年12月4日共同前往探索汽車旅館南港館(下稱系爭汽車旅館),已超過一般正常社交行為應有之分寸,足以破壞伊與黃宇凡之夫妻間誠實義務,致伊深感痛心,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乙○○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判決命 乙○○應給付甲○○30萬元本息,而駁回甲○○其餘之訴。乙○○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於 本院聲明:㈠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⒉ 項之訴部分廢棄。⒉乙○○應再給付甲○○70萬元,及自109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對乙○○所提 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乙○○則以:甲○○於原審起訴請求伊與黃宇凡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嗣甲○○與黃宇凡於109年6月19日以20萬元達成和解, 並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甲○○撤回對黃宇凡之起 訴,系爭和解書未特別指明僅免除黃宇凡之剩餘債務而保留對伊之請求,可見甲○○已有消滅系爭和解書所示條件以外其 餘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不得再對伊為請求。原證5之光碟 影片(下稱系爭光碟)未見伊與黃宇凡擁抱、親吻或其他親暱動作,原證1及原證9之Line對話訊息(下合稱系爭對話訊息)無法認定係伊與黃宇凡之對話內容,甲○○曾使用黃宇凡 之密碼登入其Gmail及TimeTree帳號,即有權限編輯該帳號 任何文字,甲○○提出之系爭行事曆截圖所載關於二兔約會、 寶興家的第一個情人節等內容均非伊所編輯,伊與黃宇凡未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之不正當交往。又原審判決命伊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黃宇凡依系爭和解書須賠償甲○○ 20萬元,倘伊再賠償甲○○30萬元,即已超過原審判決認定甲 ○○所受之損害範圍,若黃宇凡給付之和解金額低於其應分擔 額,則甲○○對黃宇凡已免除差額部分,對伊亦生免除之絕對 效力。此外,原審判決命伊賠償甲○○精神慰撫金30萬元,顯 屬過高,且黃宇凡依系爭和解書已給付甲○○20萬元應予扣除 。又甲○○對黃宇凡撤回本件起訴,因甲○○對黃宇凡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就此部分亦得為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乙○○部 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對甲○○所提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 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甲○○與黃宇凡於102年10月2日登記結婚,育有兩名女兒,嗣 雙方於109年6月1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盈方公證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議),有黃宇凡之戶籍謄本、臺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盈方事務所111 年2月15日111年北證方文字第9號函、109年度北院民公方字第52號公證書影本、系爭離婚協議影本可稽(原審司調卷第77頁、本院卷第83至91頁)。 ㈡乙○○為龍昇公司之業務經理,黃宇凡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 乙○○於108年9月12日至9月19日受公司委派至日本東京出差 ,黃宇凡於108年9月至12月間沒有受公司委派出差,有龍昇公司110年1月18日回函可稽(原審卷第123頁)。 ㈢黃宇凡於108年12月4日至系爭汽車旅館消費1,650元,並使用 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有黃宇凡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翻拍照片可稽(原審司調卷第49頁)。 ㈣系爭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⒈系爭光碟檔名⑴00000000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1分20秒,乙○ ○與黃宇凡站著聊天並排隊等待電梯,排隊順序往前時,黃宇凡以右手置於乙○○腰部約3秒,2人聊天過程中,黃宇凡曾 以雙手觸碰乙○○雙臂約1秒,之後2人進入電梯。 ⒉系爭光碟檔名⑵C0036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18秒,乙○○與黃 宇凡牽手步行。 ⒊系爭光碟檔名⑷C0037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13秒,乙○○與黃 宇凡牽手步行。 ⒋系爭光碟檔名⑶C0040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31秒,乙○○與黃 宇凡在餐廳內站立、步行。 ⒌系爭光碟檔名⑶C0041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60秒,黃宇凡與 乙○○步行至餐廳座位就座,黃宇凡於行進間以左手置於乙○○ 腰部約3秒,直至2人於餐廳就座。 ⒍系爭光碟檔名⑷C0044之影片,該影片長度約18秒,乙○○以其 右手勾住黃宇凡之左手臂步行。 ⒎系爭光碟檔名⑷LINE_V00000000_000000000,該影片約33秒, 乙○○以其左手勾住黃宇凡之右手臂步行。 ⒏系爭光碟檔名⑹LINE_V00000000_000000000影片,長度約1分2 9秒,乙○○以右手勾住黃宇凡之左手臂約17秒,之後乙○○搭 乘黃宇凡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離去。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和解書是否有免除乙○○對甲○○之賠償責任? ⒈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乙○○辯稱:系爭和解書未特別指明僅免除黃宇凡之剩餘債務 而保留對伊之請求,可見甲○○已有消滅系爭和解書所示條件 以外其餘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不得再對伊為請求云云。然查,系爭和解書第1條記載和解當事人為甲○○與黃宇凡,第2 條約定:「甲、乙雙方(依序為甲○○、黃宇凡)均同意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司調字第452號民事案件(即本件訴訟),以下列條件達成和解:㈠乙方應支付甲方新台幣200 ,000元作為和解金。㈡給付方式:乙方應於110年5月10日起,按月匯入10,000元於甲方指定帳戶,至全部給付完畢時止。㈢甲方指定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戶名:甲○○ 、帳號:000000000000」(原審卷第63頁),顯見系爭和解書僅對甲○○與黃宇凡發生效力,而不及於乙○○,且該和解書 未見甲○○有免除乙○○所負賠償責任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 ,除黃宇凡應分擔之部分外,乙○○仍不免其責任。再者,甲 ○○在系爭和解書簽立後,於原審10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 仍主張乙○○應賠償伊100萬元本息,僅撤回伊對黃宇凡求償 部分(原審卷第67頁),益證甲○○未免除乙○○對伊之損害賠 償責任,是乙○○此部分所辯,為不足採。 ㈡甲○○主張乙○○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是否可採?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請求乙○○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該不誠實之配偶及與之交往之人,均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不以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者為限。 ⒉甲○○主張:乙○○與黃宇凡常藉由職務之便,以Line通訊軟體 聊天,言談間多次逾越一般男女間份際,乙○○與黃宇凡另共 同編輯系爭行事曆,以記錄其等之婚外情,且數次於公開場合公然出雙入對、牽手或勾手互動,甚至於108年9月間、12月間共同出國至日本東京、大阪遊玩,另於108年12月4日共同前往系爭汽車旅館,已超過一般正常社交行為應有之分寸,足以破壞伊與黃宇凡之夫妻間誠實義務,致伊深感痛心,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語,為乙○○所否認,並執 前詞置辯。經查: ⑴依上開三之㈡及㈣⒈至⒊及⒌至⒏所示,乙○○為黃宇凡之上司,但 佐以本院勘驗系爭光碟後之截圖⑴至⑿、⒂(本院卷第163至17 0、172頁),可見黃宇凡曾多次在公共場合摟住乙○○腰部, 或與乙○○相互牽手、勾手一起步行,彼此肢體間有親密接觸 ,依一般社會通念,乙○○與黃宇凡之互動方式,與上司對下 屬之職務上互動完全不同,反而如同熱戀中情侶或夫妻關係,顯示兩人關係匪淺,而非僅止於男女普通朋友或同事間之正常社交關懷,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分際,乙○○明知黃宇凡 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黃宇凡有親密互動,顯已動搖甲○○與黃 宇凡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其等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重大,是乙○○辯稱:伊與黃宇凡未有擁抱、親吻或其 他親暱動作,伊與黃宇凡未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之不正當交往云云,為不足採。 ⑵甲○○主張:伊發現系爭對話訊息、系爭行事曆始知悉乙○○與 黃宇凡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對話訊息、系爭行事曆為證(原審司調卷第29至44、59至63頁、原審卷第77至86頁)。乙○○則辯稱:甲○○曾使用黃 宇凡之密碼登入其Gmail及TimeTree帳號,即有權限編輯該 帳號任何文字等語,並否認系爭對話訊息、系爭行事曆之形式上真正。然系爭對話訊息記載:「108年7月17日週三(13:23)黃小二:你記得我最喜歡妳什麼地方嗎(13:27)Starry LuC.:兩邊回你會不會錯頻(13:27)黃小二:不會 ,我頂多說出親愛的我好想親你之類的」;「108年7月18日週四(19:29)Starry LuC.:討厭你為什麼那麼忙(19:31)黃小二:那我可以跟你在一起多久(19:34)Starry LuC.:討厭你跟每個女生都很親密」;「108年7月19日週五(11:37)黃小二:為什麼我現在聞我自己的手都有你的味道(17:22)黃小二:我洗過了欸(17:23)黃小二:你在哪裡?(17:23)黃小二:好想找你(17:23)Starry LuC. :桃園(17:24)黃小二:我們等下會擦身而過(17:25)Starry LuC.:我們在回公司路上了(17:29)黃小二:那 我想你怎麼辦(17:30)Starry LuC.:回家抱女兒(17:46)黃小二:我會忍耐到禮拜一的…(20:43)黃小二:被你 關心好幸福喔」;「108年7月20日週六(23:41)Starry LuC.:你今天除了睡覺在幹嘛(23:41)黃小二:想你」; 「108年7月21日週日(24:22)黃小二:家庭旅遊本來就是伴遊(24:23)Starry LuC.:這樣也不錯(24:23)黃小 二:全家都睡了,換我了,要跟闆闆說晚安(24:23)Starry LuC.:晚安」;「108年7月23日週二(21:49)StarryLuC.:你想不想去沖繩玩(22:03)黃小二:幹嘛(22:04)Starry LuC.:現在沖繩變成一個代號了,我以為你會想 去沖繩玩(22:09)黃小二:我想去你在的地方玩,那裡是全世界最好玩的地方(22:10)Starry LuC.:被波特王上 身嗎,那就是陳典佑房間啦……(22:14)黃小二:我不喜歡 典佑,那個位子應該要是我的(22:15)Starry LuC.:那 你跟他說要換座位(22:16)黃小二:我說不出口,那樣太明顯了……(22:22)黃小二:叫Eric跟陳典佑換位子……(22 :23)Starry LuC.:為什麼我要跟Eric同一間,我不要喔 (22:23)黃小二:我再跟Eric換……(22:30)黃小二:最 喜歡高雄出差(22:30)Starry LuC.:那我們去高雄玩好 了(22:32)黃小二:好,那可以一直下雨嗎?(22:32)Starry LuC.:你就是根本不想出去玩嘛(22:34)黃小二 :對啊,在你身邊才是最好玩的(22:35)黃小二:當然包括跟你玩……(22:40)Starry LuC.:跟你說住在那個屋子 裡無聊至極(22:40)黃小二:那做愛呢?」;「108年7月24日週三(24:36)好煩,滑開IG全部都是金色三麥霜淇淋,我們乾脆改行好了(24:39)Starry LuC.:改行賣冰嗎 ,我可以……(01:00)黃小二:我不想跟你講話都是煙味( 01:00)Starry LuC.:我的確沒聞到煙味(01:00)黃小 二:而且我無時無刻想親你,所以不能有煙味」;「108年7月26日週五(24:06)Starry LuC.:而且還叮嚀我套子要 帶回來,到家趕快洗洗喔(24:06)黃小二:你一定要知道我很想你喔,都是你害我還沒洗(24:06)Starry LuC.: 快點現在洗(24:07)黃小二:我想陪你洗,等你回來洗(24:07)Starry LuC.:哈哈哈」;「108年7月27日週六(23:57)黃小二:寶貝你洗好了嗎?(24:00)Starry LuC.:喜(應為「洗」之誤寫)好啦(24:01)黃小二:好想聞你香香的味道……(24:03)黃小二:想你想到熱熱的(24: 04)Starry LuC.:哈哈哈,色狼喔(24:04)黃小二:我 又沒說哪裡熱熱的,你才歪咧(24:04)Starry LuC.:喔 ,誤會你惹(24:04)黃小二:不,你沒誤會」;「108年7月31日週三(10:44)Starry LuC.:我超想念你的,而且 每天都想看到你(10:45)黃小二:等你回來親口告訴我」;「108年8月2日週五(11:35)Starry LuC.:我們一起去玩比較快(11:35)黃小二:還是你要回來的時候再坐我的車(11:35)Starry LuC.:我都要(11:36)黃小二:我 怕我會受不了一整天都想賴在你身上」;「108年8月4日週 日(24:49)黃小二:只有姨姨對她們兩個最好(22:49)Starry LuC.:是爸爸要求買的(24:49)黃小二:還特地 去買禮物,爸爸捨不得阿姨特地跑一趟……(24:53)Starry LuC.:憑什麼生氣呢(24:54)黃小二:你不生我的氣, 是因為我還不算男朋友(24:54)Starry LuC.:你本來就 是別人的,我要生什麼氣……(01:03)黃小二:能被你要求 我才有存在的感覺(01:03)Starry LuC.:工作上我會要 求你,也可以concall……(01:26)黃小二:我很想很想無時 無刻跟你在一起(01:28)Starry LuC.:我也是……(02:1 4)黃小二:好想要一大早就去抱著你,說我有多想你(02 :14)Starry LuC.:那週一早要請假嗎(02:14)黃小二 :我不用,我手上臉上都是你的味道(02:15)Starry LuC.:那請半天吧(02:16)黃小二:你知道我有載你上班的 時候,我都可以聞到因為親你留下來的味道…(02:18)Sta rry LuC.:你有抽過大麻嗎(02:19)黃小二:幹嘛,我抽過啊,寶貝要抽嗎?(02:20)Starry LuC.:我不行耶, 完全沒有抵抗力,超暈的(02:21)黃小二:不然你要陪我下次先抽再愛愛嗎?……好想看你吃喔,然後抓你來舔,怎麼 辦我現在好想要(02:25)Starry LuC.:是覺得我吃完會 很放蕩是嘛(02:27)黃小二:不是,是那樣會很鏘一定很舒服,不會痛痛,我沒說你那天不會挺放蕩的啊(02:28)Starry LuC.:這句是肯定句還否定句阿(02:29)黃小二 :我覺得挺放的開,但是可能你覺得還好……(02:34)Star ry LuC.:上次在義大利餐廳喝了紅白各2杯(02:34)黃小二:所以才會一路一直親我嗎?(02:35)Starry LuC.: 想要你」;「108年8月6日週二(09:57)黃小二:我只想 一件事會讓我好一點,就是抱你一下(09:57)Starry LuC.:那去樓上」:「108年8月12日週一(21:04)黃小二: 我要妳乖乖讓我抱一下,但是不可以親(21:05)Starry LuC.:很簡單阿,成交(21:05)黃小二:你都只親還不讓 我抱你,我都要生氣了……(21:22)Starry LuC. 我很單純 啊(21:22) 黃小二:你很單純啊,你就是被我抓在床上 的兔兔……(23:03)黃小二:陳太妃釣魚願者上鉤,我要看 餌是什麼,是脫光的兔子嗎?(23:04)Starry LuC.:哇 賽你今天很不正經耶」;「108年8月13日週二(21:16)Starry LuC.:第一次不想跟你說話是打賭輸了叫我幫你約niki,你不會自己約噢,還講給我聽(23:42)黃小二:我可 愛的老闆娘,請你不要生氣了,我知道妳真的真的很喜歡我,也很痛苦,很煩心,為了跟我多點相處的時間,還特地保留時間給我,這一切的一切都是那麼的窩心,是我錯了,請讓我用心贖罪」;「108年8月14日週三(16:53)黃小二 我不喜歡你說有距離,就要很愛很愛我(16:54)Starry LuC.:那你明天不要回家(16:54)黃小二:不回家我要睡 車上嗎?(16:55)Starry LuC.:你可以不回家嗎,慶功 宴嘛(16:56)黃小二:哈哈哈,要有人想辦法收留我」;「108年10月4日週五(09:22)黃小二:嘴巴還殘留你的味道,淺淺可以聞到好舒服(09:31)Starry C.:這樣好害 羞ㄛ……(11:48)Starry C.:我覺得你太恐怖(11:48)黃 小二:為什麼?(11:48) Starry C.:很會鑽,鑽進心裡」;「108年10月7日週一(02:21)黃小二:兔兔我不知道去掉這個名字我還能怎麼叫你,那是我心裡毛茸茸的一塊,我想為我自己的行為懺悔,尋求一點你慈悲的原諒我,我沒有辦法忍受自己坐在辦公室前,只能開著你的IG隨時看有沒有新的消息,但是卻不是我拍的醜醜的照片,我很癡,對你不敢有二心,拜託讓我能愛你,也給我愛你的機會」;「108年10月8日週二(20:06)黃小二:在我的心中你都在那裡,但是我要很努力接近你,一切都應該要小心翼翼,不應該叫兔兔的時候,就用別的方式叫你,重要的是開心」;「108年10月9日週三(13:19)黃小二:你一定不知道我有多想你(13:39)Starry C.:我想跟你出門(13:40)黃小二 :嗯,好,我會帶著你……(22:27)黃小二:太想兔兔了, 但是這個旅程一結束就可以擁有你了」等語(原審司調卷第29至44頁、原審卷第80至84頁);系爭行事曆則記載:「108年9月10日、9月30日二兔約會;109年1月22日兔子家旅行 ;109年2月14日寶興家的第一年情人節」,其上並有乙○○使 用帳號名稱「Starry Chen」之大頭照(原審司調卷第59至63頁),且甲○○對黃宇凡、乙○○於109年4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 後,黃宇凡旋即於109年5月4日以甲○○未經其同意之情形下 ,擅自登入其之Gmail及TimeTree帳號取得相關事證為由, 提起妨礙電腦使用罪等刑事告訴,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53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卷宗確認無誤,佐以黃宇凡與甲○○於109年3月間之對話內容記載: 「就妳提告刑事告訴部分(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9270號妨害婚姻家庭案件),由於我跟乙○○小姐並沒 有通姦行為,所以我相信檢察官調查後會還我們清白,妳提刑事告訴的結果還是徒勞……乙○○小姐不希望耗費時間捲入我 跟妳之間的婚姻、感情爭執及處理冗長的司法程序,所以陳小姐請你不要耗費時間、資源與陳小姐糾結、纏訟於民事、刑事訴訟程序,如果妳允諾上揭條件,陳小姐願意表示善意,給付妳新台幣15萬元,讓整個事件盡快落幕」(系爭11053號偵查案件卷第12頁),足見黃宇凡並未否認系爭對話訊 息、系爭截圖之真實性,而係與甲○○商談和解之可能性。又 乙○○亦對甲○○提起妨害秘密刑事告訴,並提出系爭對話訊息 為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88號起訴書 影本可稽(本院卷第335至339頁),足見乙○○主觀上認為系 爭對話訊息應屬其與黃宇凡之個人隱私資料,甲○○係以不法 行為取得而涉及犯罪。再者,乙○○自認其曾於108年9月23日 前往亞歷山大時尚整型診所就診;於109年1月22日前往泰國旅遊(本院卷第249頁),亦有乙○○之入出境資料及亞歷山 大時尚整型診所111年6月8日回函可稽(本院卷237、241頁 ),均核與系爭行事曆所載內容相符(本院卷第217至220頁)。至於甲○○雖擅自使用黃宇凡之密碼登入其Gmail及TimeT ree帳號,以取得系爭對話訊息、系爭行事曆,然乙○○與黃 宇凡是否有不當往來,屬2人間之私密行為,若甲○○未以此 方式取得其2人間通聯之系爭對話訊息、系爭行事曆,顯難 以證明乙○○與黃宇凡之不法行為,則衡量乙○○與黃宇凡之侵 害行為,與甲○○之舉證困難度,本院認為上開證據具有證據 能力,堪予憑採。乙○○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對話訊息、系爭 行事曆遭到甲○○編輯之情事,是乙○○上開所辯,要無可取。 ⑶乙○○另抗辯:伊所使用Line之帳號名稱為「Starry」,未曾 使用過「Starry Luc」,若伊須使用Line進行公務,其帳號名稱為「乙○○」,系爭對話訊息無法認定係伊與黃宇凡之對 話內容云云。查依上開⑵所示,黃宇凡並不爭執其與乙○○為 系爭對話訊息之當事人,且系爭對話訊息顯示Starry LuC. 或Starry C.為黃宇凡任職龍昇公司之上司,與陳典佑同辦 公室,佐以乙○○出差時之職務代理人為陳典佑,有龍昇公司 上開回函所附乙○○填寫之出差申請書影本可佐(原審卷第12 5頁),乙○○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龍昇公司內沒有其他人 叫「Starry」等語(本院卷第157頁),足認系爭對話訊息 確實為黃宇凡與乙○○之對話內容,乙○○此部分所辯,要無可 取。 ⑷依上開⑵所示,乙○○與黃宇凡在系爭對話訊息中 相互撒嬌、 言詞親密,表達之情感如同情侶般,顯非一般普通朋友間之情感,甚至黃宇凡於108年7月26日曾叮嚀乙○○要將保險套帶 回家,乙○○則要黃宇凡回家後趕緊洗澡(原審司調卷第33頁 ),顯見兩人間曾發生性行為,並彼此叮嚀要湮滅相關證據,足認乙○○與黃宇凡之往來,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 行為,足以動搖甲○○與黃宇凡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 福之忠實目的,即已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 屬情節重大。 ⑸甲○○雖主張:乙○○與黃宇凡於108年9月、12月間共同出國至 日本東京、大阪遊玩,另於108年12月4日共同前往系爭汽車旅館,已超過一般正常社交行為應有之分寸,足以破壞伊與黃宇凡之夫妻間誠實義務云云,然依上開三之㈢,僅可認定黃宇凡曾於108年12月4日前往系爭汽車旅館消費,且依本院勘驗系爭光碟所為截圖⒀、⒁(本院卷第171頁)所示,未見 黃宇凡駕駛車牌號碼「ABC-2087」車輛離開系爭汽車旅館時,亦有其他人乘坐該車離開系爭汽車旅館,自難認定黃宇凡與乙○○於108年12月4日共同前往系爭汽車旅館。又乙○○雖不 爭執其於108年9月、12月間曾與黃宇凡搭乘同班飛機前往日本,惟辯稱:伊與黃宇凡之行程目的地不同,並非共同出遊等語,甲○○對此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甲○○此部分主張, 亦非可採。 ⑹乙○○抗辯:「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即使肯認 為法律上權利,亦應優先保障伊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另「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非法律上應予保障之利益,即使屬於法律上利益,伊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亦應優先於該法律上利益受保障,自難認伊與黃宇凡間之往來互動有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云 云。惟按「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12號、第696號、第554號、第552號、569號解釋在案。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男女平等、配偶與父母子女關係之婚姻倫理秩序、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均屬憲法所明確保障之範疇。佐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其中黃虹霞大法官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中 ,其理由論述已明言:「通姦行為為法定離婚原因(民法第10 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且性忠誠義務本即屬民法債篇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得對通姦配偶及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之相姦者,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及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 參照),故一方配偶違反性忠誠義務時,他方受害配偶於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外,原即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內容,可知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係屬民法債篇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配偶,依民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無違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決定權」。是乙○○此部分所辯, 要無可取。 ⒊綜上,乙○○與黃宇凡於108年7月至109年2月間確有逾越一般 男女正常社交,進而合意性交等故意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足以破壞甲○○與黃宇凡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侵害甲○○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甲○○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 求乙○○給付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甲○○選擇合併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為同一請求,無庸論斷。 ㈢甲○○得請求乙○○給付之精神慰撫金數額若干? ⒈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甲○○為碩士畢業,任職於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人壽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1,000元;乙○○為學士畢 業,任職龍昇公司期間擔任海外業務經理職務,每月薪資約6萬8,000元,為兩造所自陳,並提出薪資入帳明細影本為證(原審卷第215至220頁),又臺灣人壽於111年2月25日以台壽字第1112710004號函覆本院之內容記載,甲○○自108年起 至110年之各年度薪資所得依序為52萬1,437元、56萬3,007 元、61萬306元(本院卷第95至97頁),佐以原審調取兩造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本院審酌甲○○與黃宇凡於102年10月2日結婚,迄至乙○○ 與黃宇凡破壞該婚姻之圓滿,以致甲○○與黃宇凡於109年6月 19日簽署系爭離婚協議,該婚姻關係已維持近7年,乙○○不 僅未對甲○○致歉,甚至對甲○○提起刑事告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88號,本院卷第335至339頁 )及民事求償事件(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211號,本院卷第245頁),造成甲○○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 ,另考量甲○○與黃宇凡所生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 或負擔均由甲○○單獨任之(本院卷第89頁),及上開四之㈡⒉ ⑵所示侵權行為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甲○○得請求乙○○賠償 之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⒊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 第2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承前所述,乙○○與黃宇凡有逾 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對甲○○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等應對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甲○○因乙○○與黃宇凡 不當交往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受損害之數額為60萬元,已如前述,則乙○○與黃宇凡內部應平均分擔義務, 即其等內部應分擔額各為30萬元(60萬元÷2=30萬元)。又 黃宇凡與甲○○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黃宇凡就本件訴訟須賠 償甲○○20萬元(原審卷第63頁),甲○○亦不爭執黃宇凡已將 20萬元給付完畢,依上開規定,黃宇凡已清償20萬元部分應予扣除,至黃宇凡內部應負擔額之差額10萬元(30萬元-20 萬元=10萬元)業經甲○○免除黃宇凡此部分債務,準此,甲○ ○得請求乙○○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60萬元-20萬元-10萬 元=30萬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㈣乙○○所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 乙○○辯稱:甲○○對黃宇凡撤回本件起訴,因甲○○對黃宇凡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就此部分亦得為時效抗辯云云,然承前所述,黃宇凡既已依系爭和解書給付甲○○20萬元 ,則甲○○對黃宇凡就本件已無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無罹 於時效可言。況且,縱認甲○○對黃宇凡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罹 於時效,乙○○亦僅在黃宇凡內部應分擔額30萬元之範圍內得 拒絕給付,而不及於乙○○在其應分擔額30萬元範圍內對甲○○ 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乙○○此部分所辯,委無可採。 五、綜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乙○○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9年4月14日(原審司調卷第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乙○○敗 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甲○○敗訴之判決,均 無不合。乙○○、甲○○各就其等前揭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及附帶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不當,分別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乙○○之上訴及甲○○之附帶上訴,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