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1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發福伯伯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始祖鳥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幽蘭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附帶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反訴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承攬被上訴人定作之「黃小玫x龍族幻想日 本音樂影片(4K格式,下稱大檔影片)拍攝」工作 ,兩造於 民國(下同)於108年9月9日簽署報價單(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報酬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含稅) ,被上訴人已支付1,102,500元,嗣伊完成拍攝工作(非4K規格,下稱小檔 影片),應被上訴人要求進行多次修改後,於108年11月7日交付最終定稿版影片(非4K規格,下稱小檔影片),再於108年12月5日把4K格式影片(下稱大檔影片)儲存在雲端硬碟,LINE通知被上訴人員工黃兆禾(Jacky)連結網址,被上訴人得自 行進入該網址下載該影片,故伊已依約交付大檔影片,然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尾款472,500元,伊屢次催告無果,爰依系爭 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以:「龍族幻想」為手機遊戲,於108年9月間上市,伊定作大檔影片之目的為於同年12月底之「聖誕節、跨年及元旦」行銷檔期在電視、網路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故兩造間有非於108年12月底完成及交付大檔影片,即不能達系爭契約目 的之意思表示合致,詎上訴人逾期未交付大檔影片,伊遂於109年1月8日發函,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系爭契約, 故上訴人無權請求給付報酬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本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47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 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事項: 上訴人為承攬被上訴人定作之「黃小玫x龍族幻想日本音樂影 片拍攝」工作,於108年8月28日提出報價單,內載製作物規格為4K(即解析度至少為3,840x2,160),報酬總額1,575,000元(含稅),及「報價單經回簽後,訂金於14日内支付,國内拍攝支付50%訂金,國外拍攝支付70%訂金,餘款需於交付影片後14日内結清」等內容,經被上訴人於108年9月9日簽署回傳, 兩造成立系爭契約。被上訴人已於108年9月20日支付70%報酬 即1,102,500元,迄未支付尾款472,500元。此有上訴人提出之報價單影本(原審調解卷第13、15頁)可稽。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502條第1、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 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此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參酌同法第255條,指依契約之性 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言。又按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查系爭報價單雖未載明大檔影片應完成及交付之特別期限,惟被上訴人抗辯:「龍族幻想」為手機遊戲,於108年9月間上市,伊定作大檔影片之目的為於同年12月底之「聖誕節、跨年及元旦」行銷檔期在電視、網路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此為上訴人明知等語,業據提出電子郵件(下稱電郵)影本,顯示被上訴人之商務部主管朴美貞於108年12月12日以電郵通知上訴人:「《龍族幻想》此產品上 市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我方也錯過多次良好的行銷時機,我方希望能趕在跨年和元旦檔期安排一波行銷,也希望此案子能盡快完成驗收並進行結案。」(原審卷第121頁);上訴人於108年12月13日以電郵向被上訴人之員工陳宗仁表示:「一同努力宣傳接下來的跨年及農曆年,需要再請法務提供會後的合約修訂版了」(原審卷第119頁),陳宗仁轉告朴美貞,朴美貞於 同日以電郵通知陳宗仁:「您提供的郵件是基於雙方有意調整合作內容,並進行較長程合作,擬定代言合約所討論的內容。很遺憾,此案子目前為止拖太多時間了,對方提供的影片也不符合我方的規格,且數次錯過良好的行銷時機,因此,最終我方決定不續談其他合作內容,僅單純就報價單的合作項目進行結案,以期趕上跨年的行銷期。」並副知上訴人(原審卷第119頁)。朴美貞嗣於108年12月18日以電郵通知上訴人:「由於本公司尚未得到您的回覆,本公司於12月12日發給您的電子郵件不知是否收到…我方也在規劃跨年及元旦的宣傳計畫」(原審卷第121頁),上訴人則於108年12月19日以電郵回覆:「我方尊重貴公司決定…⒈我方於10月已交付完整影片及音樂並於11 月完成審閱,若貴公司如需要拿到大檔格式進行宣傳,已多次告知聯繫窗口,請履行約定交付餘款。…⒌10月影片初版已繳交 ,經過來回調整後,終版影片小檔已於11月7日完成交付,依 照原契約訂定,請於影片交付後14日内支付餘款 472,500元。日前已超過尾款交付時間,請於一星期内匯入我 方帳戶,尾款交付後,我方將提供大檔。為了此遊戲最大效益…再請幫忙我們一起結案及趕上年後的宣傳」(原審卷第 120頁)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予信實。準此,堪認 兩造於系爭契約成立時,或至遲於108年12月19日,有以上訴 人非於108年底之「跨年及元旦」行銷檔期前,完成及交付大 檔影片予被上訴人,即不能達系爭契約目的之意思表示合致。㈡上訴人主張:伊於108年12月5日把大檔影片儲存在雲端硬碟,L INE通知被上訴人員工黃兆禾(Jacky)連結網址,被上訴人得自行進入該網址下載該影片,故伊已依約交付大檔影片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⒈依前開之㈠所示上訴人於108年12月19日所發電郵,上訴人要求 被上訴人先支付尾款472,500元,其始會交付大檔影片。上訴 人嗣於109年7月9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影片檔轉4K只需 幾分鐘就可以完成,但伊主張與尾款給付存在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且該瑕疵可以補正,被上訴人不得執此解除契約等語(原審卷第105、106頁);再於110年8月16日提出書狀主張:伊於108年12月31日發電郵予被上訴人,表示「請支付餘款 472,500元…如後續另外要求提供4K檔,請支付餘款後,可立即 給您。」,係行使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等語(原審卷第167、171頁)。足見上訴人自承其於108年12月5日上傳影片連結網址,並非履行交付大檔影片之給付義務。(上訴人於第二審撤回同時履行抗辯,見本院卷第113頁,是本 院毋庸審酌,附此敘明) ⒉朴美貞於108年12月20日以電郵表示:「貴司提供的影片不符合 原報價單的内容(未通過驗收),亦未符合原報價單應交付格式…請於下週一(12月23日)前…交付合規之影片」,此有被上 訴人提出之電郵影本(原審卷第121頁)可稽。上訴人提出其 於108年12月31日發給朴美貞之電郵影本,表示:「後續另外 要求提供4K檔,請支付餘款後,可立即給付您」(原審卷第171頁)。足見上訴人截至108年12月31日尚未交付大檔影片。 ⒊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準備程序提出隨身碟,主張內有其於 108年12月5日交付之影片檔(本院卷第190頁)。惟被上訴人 檢視後發現並非解析度「水平4096x垂直2160」像素之大檔影 片,僅為「1080P (即水平1920x垂直1080」像素之小檔影片,此為上訴人自認(本院卷第236頁)。 ⒋上訴人於111年1月27日準備程序再提出隨身碟,主張內有其於1 08年12月5日交付之影片檔(本院卷第236頁)。被上訴人則否認上訴人於108年12月5日有交付該影片檔。而上訴人聲明之證人黃兆禾證稱:伊有進入上訴人於108年12月5日上傳之連結大致看一下,只是確認有檔案,沒有確認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從手機開啟連結也沒辦法確定該畫質是否為4K,必須要經由電腦檢查,因伊當時已非此專案成員,故不知後續情形等語(本院卷第233至235頁),無從證明上訴人於108年12月5日交付之影片為大檔影片。 ⒌綜上,上訴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於108年12月5日交付大檔影片予被上訴人之事實,應認上訴人逾108年底之「跨年及元旦」 行銷檔期,仍未完成交付大檔影片予被上訴人之給付義務,並非已為交付,但存在物之瑕疵問題。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要求伊以新價格及新工作内容製作新報價單取代系爭報價單,伊始表示於被上訴人支付尾款後,才交付大檔影片等語。查兩造於系爭報價單原約定在日本東京、四國實拍,並「後製3D特效製(應為「置」之誤寫)入」(見原審卷第13頁),可見約定報酬1,500,000元(未稅)應包括該 項工作之報酬在內。上訴人陳稱:兩造於出國拍攝前,合意不去四國實拍等語,有上訴人提出兩造為系爭契約所開設之LINE群組上之留言影本(本院卷第159頁)可證,並為被上訴人所 不爭執,堪予信實。又參諸被上訴人提出之電郵影本,朴美貞於108年12月12日以電郵通知上訴人:「按原報價單內容末段… 雙方同意報價金額會隨著腳本更動而調整金額。日前貴方提出更改腳本、減少拍攝場景的需求,我方同意,但對此遲未收到貴方因應調整,而重新提供的報價單內容,例如減少價金等。…因此請貴方於12月16日前提供符合影片內容(且未置入3D特效等)的新版報價單,以利我方進行內部的確認。」(原審卷第121頁);上訴人嗣於108年12月13日以電郵回覆:「⒌四國拍攝場地已換成灌籃高手車站著名景點…⒍原先有索取男主角3D 模組合成置入影片,但該素材部分不完整,不得使用於後製。後來另請外型相似的模特兒取代,費用更超出原先預期。影片也已將貴公司提供的3D動畫素材合成至影片。⒎此影片有另增加劇組天數拍綠幕合成及增加後製motion track」(原審卷第119頁),足見系爭報價單所定之腳本及工作內容,與實際拍 攝完成之影片有部分差異,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系爭報價單所載「報價金額會隨著腳本更動而調整金額」,提出調整後之新報價單,難謂故意刁難。況且,系爭契約明定上訴人應先交付大檔影本,始得請求支付尾款,是上訴人尚不得以被上訴人有要求變更報價內容之舉,拒絕履行交付大檔影本之給付義務。 ㈣兩造有以上訴人非於108年底之「跨年及元旦」行銷檔期前,交 付大檔影片予被上訴人,即不能達系爭契約目的之意思表示合致,但上訴人逾期仍未交付,經本院認定如前所示,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系爭契約。經查,被上訴人抗辯:伊於109年1月8日以存證信函,依上開規定解除系爭 契約,於翌日到達上訴人等語,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原審卷第125至131頁)為證,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系爭契約於109年1月9日解除而溯及失效,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尾款472,500元本息,即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72,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然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上訴人請求廢棄改判,應為無理由,爰駁回其上訴。 乙、反訴部分: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爰依民法第259條第 1、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回復原狀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02,500元,及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則以:伊於108年12月5日交付大檔影片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於法不合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之反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免於假執行。 原審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附帶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廢棄;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1,102,500元,及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 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㈠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㈡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查援引本院就本 訴論斷之理由,兩造有以上訴人非於108年底之「跨年及元旦 」行銷檔期前,交付大檔影片予被上訴人,即不能達系爭契約目的之意思表示合致,但上訴人逾期仍未交付,經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9日解除系爭契約,則被 上訴人主張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受領之報酬 1,102,500元,及自受領日即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102,500元,及自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尚有未合,被上訴人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丙、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丁、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應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