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嚴偉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偉誠 訴訟代理人 龔庭儀 顧景萍 被 上訴人 奕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冠勝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敗訴中之新臺幣(下同)29萬3,550元(退貨95台貨款)提起一部上訴,嗣追加 請求遭退貨12台貨款3萬7,080元及遭退貨共107台之稅款1萬6,585元,合計追加5萬3,665元,擴張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共34萬7,215元本息,核其追加請求,係基於物 之瑕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貨款等相同基礎事實,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2月6日向被上訴人購買HYPASS 家用空氣清淨機600台(下稱A產品)、胖胖瓶LIGHT濾網組200台(下稱B產品)及H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200台 (下稱C產品),簽訂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貨款 共216萬1,800元,伊已付清貨款,被上訴人亦交貨完畢,伊將產品售予零售商,詎伊於109年3月間遭零售商投訴C產品 之濾網有嚴重發霉現象,伊通知被上訴人更換濾網後,同年7月間又遭零售商投訴更換後之濾網仍有發霉現象,零售商 遂將尚未出售之95台C產品全數退貨,經伊將C產品之濾網送驗,發現未使用之C產品濾網竟檢測有菌種,足證C產品在交貨前即有重大瑕疵,爰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遭退貨95台C產品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部分貨款29 萬3,550元(未稅),另C產品部分退貨,因此導致C產品無 法全部如期出售,致伊受有無法取得預期銷售利益之損害26萬1,101元,爰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26萬1,101元等語,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5萬4,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中之29萬3,550元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追加遭退貨12台貨款及107台稅款共5萬3,665元,擴張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34萬7,215元,其中29萬3,550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自追加準備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C產品之濾網未有發霉情形,上訴人所指濾 網發霉現象係產品前置耗材濾網之自然生成物,不影響產品正常使用。況兩造約定C產品由原廠席愛爾公司直接送至上 訴人指定之新北市林口區地址,上訴人應於產品交付時進行查驗,上訴人迄C產品轉售零售商後,始通知C產品有瑕疵,應視為上訴人已承認其受領之物。縱C產品確有瑕疵,系爭 契約約定伊有永久免費更換濾網義務,伊可持續替上訴人更換濾網,上訴人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契約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查兩造於109年2月6日簽訂系爭契約,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 買系爭A、B、C產品共800台,價金共216萬1,800元,上訴人已付全部價金,被上訴人已交付全部產品等情,有系爭契約、進貨單及發票、匯款憑證為證(見原審卷第27至3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 五、上訴人主張遭零售商退貨之C產品有濾網發霉之重大瑕疵, 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該部分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07台C產品貨款及稅款共34萬7,215元等語,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定有明文。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產品責任⒈若貨到甲方(即上訴人)指 定交貨倉庫後發現商品質量問題,乙方(即被上訴人)須負責退換貨等相關事宜。⒉銷售中如遇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應協助聯絡商品所屬品牌方進行承擔負責後續修理、更換等…商品售後責任,如因產品質量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遭到客戶索賠的),乙方應協調商品品牌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有系爭契約可參(見原審卷第27至29頁),是被上訴人交付之產品如有瑕疵,被上訴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12日交付C產品,伊即出貨與 零售商,零售商於同年3月5日向伊反應C產品之濾網有嚴重 發霉之情形,有進貨單、發票、客訴反應之電子郵件等為證(見原審卷第35、57至61頁),依電子郵件內容「…以下2家 門市反應今日到貨的空清機活性碳發霉…今天到貨HelloKitt 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AC-2104KT之空氣濾淨器的活性碳皆有發霉情形」(見原審卷第57頁),並有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145、149至157頁),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業務人員嚴文君證 稱「…(提示原審卷第57頁,這封電子郵件,請說明該郵件的內容?)這是我收到客戶全虹公司的電子郵件,在這之前,劉玉女是全虹公司的窗口有打電話通知我,她跟我反應,裝商品的箱子外觀很髒,有很多灰塵,就是我們給她的空氣清淨機箱子很髒,第一次是請我們全部換新,我們沒有辦法換新,後來因為數量太多,全虹公司最後的反應是都不要這批貨了。(有沒有說外箱包裝裡面的機器有沒有什麼問題?)有,她就發照片給我說空氣清淨機的濾網有發霉的情形,他先說開了二箱有發霉,後來陸續都一一拆裝就發現都有發霉的情形。(總共有多少?)實際多少數量我不確定,但是有反應有二箱發霉是確定的…(所謂的發霉是指什麼發霉?)新機一打開,裡面的濾網就是發現有黴菌。…」(見本院卷第183至184頁),且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反映C產品之濾 網有發霉情形,原廠席愛爾公司即派員前往零售商處協助更換C產品濾網,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交貨簽收單、 收貨簽收單為證(見原審卷第351至381頁),是被上訴人交付之C產品濾網確有疑似發霉情事。 ㈢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將前述更換下來之C產品濾網送至超微 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驗,經當場剪下濾網白點部分檢測,測試結果檢出「桿菌」、「球菌」,有測試報告、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311至317頁),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員工何英愷證稱「…(本件H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是否是你帶去檢 驗公司鑑定?)是的。(你是送什麼東西去檢驗?)就是濾網的部分整片帶去。(有沒有包括機器?)沒有。(只有濾網?)對。(濾網是從哪裡拆下來?)從原本的商品內拆下來的,就是原來H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拆下來的濾 網。(H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這個機器是誰交給你 們的?)就是被上訴人奕好智慧公司。(是否可以確認是奕好公司交給你們的H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裡面的濾 網,是你拿去給檢驗公司檢驗?)是的。(中間有沒有被調換?)沒有。我可以陳述那天的過程。當下退貨回來,我們本身有去檢查客訴發霉的狀況,我們有去拆了幾箱機器出來看看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並不止嚴文君說的一、二台有發霉的情形,還蠻多台的。我們向被上訴人公司反應之後,被上訴人有把全部數量拉出來,那個數量絕對是數十台以上,最後我們就是從他換下來的濾網拿去檢測。當天奕好公司有帶很多新的濾網過來要換濾網,我們換下來的濾網就是我們初步判定有發霉的濾網,換下來數量是很多的。(從你們認為有發霉的濾網中拿了多少片去檢驗公司檢驗?)我總共拿了二片,但當下檢驗公司只是去裁剪一部分的大小去做檢驗。(可以確認所採驗的樣品就是你所交給他的濾網?)是的,當下裁剪的區塊就是我們公司帶去的濾網,是我們帶去的濾網裁剪下來當中的一小部份,比如有這麼一大塊(以手比出大約A4的紙張大小),只剪下來角落的區塊,最後其他的 物品我們有帶走,所以那塊濾網就是我們提供給他的…」(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依證人所述,由其帶去檢驗公司送驗之濾網,確為被上訴人交付之C產品所取下之濾網甚明 ,故上訴人主張C產品有減少效用方面之物之瑕疵,應可採 信。被上訴人空言否認此為C產品之瑕疵,顯不可採。 ㈣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第1、3 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稱兩造約定C產品由原廠席愛爾公司 直接送上訴人指定之新北市林口區地址,上訴人應於產品交付時進行查驗,詎上訴人迄至C產品轉售零售商後,始通知C產品有瑕疵,應視為上訴人已承認受領物云云。然依系爭契約所示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達一千台之商品,C產品之 濾網封於箱內之產品機身內部,有產品保證書之機身結構圖示可參(見原審卷第81至88頁),顯然無法自C產品之外觀查 知濾網有無瑕疵,衡諸常理及一般交易習慣,自不可能將上千台清淨機逐台拆開全部產品機身並檢視其濾網;又證人嚴文君證稱:「…(你們的客戶收到貨之後,多久跟你們反應有發霉這些瑕疵?)全虹當天倉庫收到貨時就有反應外觀箱子有瑕疵。裡面的瑕疵是全虹公司出貨到他們的加盟門市時,門市要賣的時候一打開就看到有問題,就看到有發霉。是門市向遠傳公司反應,遠傳公司再向我們反應。(時間多久?)大約一週內左右。出貨沒多久就知道…(你們公司發現H ELLO KITTY全能型空氣清淨機有瑕疵,有沒有向被上訴人公司反應?)第一時間就向被上訴人公司反應。(被上訴人公司如何回答?)他們的意思就是說他們的產品沒有問題,不讓我們退貨。(提示原審卷第321-333頁,你所謂的濾網的 瑕疵是否如照片所示?)對。就是白點的瑕疵…」(見本院卷第183至184頁),是上訴人一經發現C產品瑕疵,即通知 被上訴人,應認上訴人對於濾網發霉不能即知之瑕疵,一經發見已立即通知被上訴人,合於民法第356條第3項規定,上訴人已盡其從速檢查義務,未逾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應於通知後6個月行使權利之規定甚明。 ㈤被上訴人稱縱使C產品確有瑕疵,兩造於系爭契約約定伊有永 久免費更換濾網之義務,伊可持續替上訴人更換濾網,上訴人自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契約云云,然依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可知,C產品經更換濾網後,再次遭零售商反應發霉之情形, 有電子郵件為證(見原審卷第67至71頁),並遭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井公司)退貨C產品12台,有交易明細 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19頁),難認C產品之瑕疵已經排除或可全部排除,故被上訴人前揭所辯,並不可採。 ㈥上訴人已證明C產品有其所指之瑕疵存在,則其於109年8月12 日以內湖北勢湖郵局第299號存證信函主張依法解除C產品95台之買賣契約(見原審卷第93至113頁),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部分貨款,即屬有據,上訴人另主張遭三井公司退貨C產品12台,依法解除契約, 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部分12台之貨款,亦屬有據。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上開107台之5%稅金,亦應允許。依被上訴人因銷售而出具予上訴人之進貨單記載C產每台單價3,090.48元,加計5%稅金為每 台3,245元(見原審卷第35頁),故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107台包含稅金之貨款為34萬7,215元(即107台×3,245 元=347,215元)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遭退貨之C產品95台部分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未稅) 共29萬3,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7日 (見原審卷第12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自屬正當。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本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為給付未逾150萬元,經本 院判決即告確定,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上訴聲明亦未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駁回假執行部分,故本院無庸就假執行部分為廢棄之諭知。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遭退貨12台C產品貨款及107台稅金合計5萬3,665元(即《107台×3,245元=347,215》-293,550=53 ,665元),及自追加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29日(見本院卷第10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亦 應准許,併予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