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靖琪、陳琇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黃靖琪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琇雲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陳琇雲之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