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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傅中樂呂淑玲汪曉君

上訴人
黃靖琪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琇雲
被上訴人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陳琇雲之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居淳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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