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麥芳瑜、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謝宗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陪席法官「古振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胡芷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