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 上訴人
-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福律師
- 被上訴人
-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謝祖慈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陪席法官「古振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胡芷瑜」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