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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8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芳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郎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上訴人
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秀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至109年5月間,委託伊採購零件並加工生產真空烘烤爐,包含規格VSG-B400R(編號TDG 80),以及MI-09、R-ITU-1903、SSD-02、TDG-26、TDG-45、VHH-03、VTP-15等型號機台;合計價款為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2萬3362元。扣除伊勝訴確定之2萬8050元,被上訴人應再給付99萬5312元。爰依民法第367條(買賣價金請求權)之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99萬53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除原審判決確定部分外,伊並未積欠買賣價金。上訴人就99萬5312元所提出單據,均無伊員工簽認資料,無從認定伊積欠價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前開請求(其餘部分未繫屬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99萬53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除勝訴確定2萬8050元外,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買賣價金99萬5312元。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99萬5312元買賣價金,依前開說明,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債權存在。

㈡上訴人固然提出對帳單、出貨單為證(見原審卷第37-173頁),惟前述單據除2萬8050元部分(上訴人勝訴確定),其餘均無被上訴人員工簽認資料,被上訴人復否認向上訴人採購此部分價值99萬5312元材料且未付貨款,自難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明。

㈢上訴人另舉被上訴人董事兼總經理吳榮富於108至109年間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91-103頁);但是,吳榮富於對話過程僅空泛表示:「最近有在做全盤考量一次規劃解決,請再給些時間該付的不會跑掉,謝謝你們一家的幫忙初衷」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其並未表明積欠買賣價金數額,是以上開資料仍嫌不足。況且,吳榮富於本院11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證稱:「(問:108至109年,證人吳榮富是否參與被上訴人決策與經營?)有參與決策及經營」、「(問:108至109年間,被上訴人有無委託上訴人生產真空烘烤爐『VSG-B400R』(編號TDG 80)?)「VSG-B400R」及編號「TDG 80」是同一個東西,前者是型號,後者是序號。沒有委託上訴人做整個機組」、「(問:被上訴人是委託上訴人做哪些項目?)我們的員工負責設計,設計時就會列出需要哪些零件的報表,我只是負責核對報表,採購時,會由申請者填單向我申請,我會檢核…」、「他列的這些東西(指上證4第3頁),我要求他再確認,我也要求再由我的人確認。確認以後,就是限於我員工有簽收的項目,才是被上訴人委託他製造或者他現場就有材料可以做」、「(問:108至109年間,被上訴人有無委託上訴人生產(或向上訴人訂購)編號MI-09、R-ITU-1903、SSD-02、TDG-26、VHH-03、VTP-15之機械?如有委託生產或訂購,數量、價金為何?)這些都是設備代號,是葉片的製造或材料的熔合,這些是不同設備。這些都只是維修,是我的員工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的兒子張智凱(108年11、12月以後成我們公司員工)到被上訴人客戶那邊維修。維修不一定會用到上訴人材料」、「(問:如果用到上訴人材料,會有什麼資料?)應該會給我採購單,還有我們的驗收單或收貨單」、「(問:108至109年間,被上訴人有無委託上訴人生產真空烘烤爐『VSG-B400R』(編號TDG 80),並使用相關材料等?)在上訴人那邊他有做一些,但我不知道是哪些。他要給我員工簽收單,還要有發票,並且向我們財務請款」、「(問:提示原證1至原證8明細,證人吳榮富是否知悉此事?這些是否為上訴人製造前述機械所使用材料?)是訴訟中才看到這些資料。裡面有一些是我員工簽收,我員工簽收的部分我們承認。員工簽收的這些項目應該跟前述的真空烘烤爐或維修有關」、「(問:提示上證3之Line截圖,是否證人吳榮富與上訴人員工張智凱之對話?與前述委託或採購機械,有無關係?)這是我的對話,當時張智凱已經是我員工,他幫我去中國大陸西安做機器的驗收,這裡面講的是張智凱出去的費用」、「(問:張智凱表示『TDG 80驗收應該過了,還請將TDG 80的代墊款補上,謝謝』。是何意思?)這是張智凱個人的機票錢、禮物費用、住宿等費用」、「(問:證人吳榮富是否表示『TDG 80的代墊款源杰公司一匯到就會付』?如有此對話,是何意思?)源杰公司就是在大陸西安的公司。我的意思是源杰公司付款給被上訴人,我就會付款給張智凱個人」、「(問:源杰公司付款後,被上訴人是否付款予上訴人或張智凱?如果未付,原因為何?)源杰公司付款後,我有付款給張智凱」、「(問:是否記得付款多少錢給張智凱?)(吳榮富當場翻閱資料)要看匯款資料,每個月薪水是9萬元扣掉勞健保,出差這些費用有可能跟薪水一起付,目前的資料有的時候一個月付10萬5000元(正常情形張智凱月薪是9萬元扣掉勞健保)。另外還一次是付1萬8千6百多元」、「(問:提示上證4之Line截圖,是否證人吳榮富之對話?證人吳榮富與何人對話?)這是我的對話。是張智凱發給我的對話。第3頁就是剛才講的上證4第3頁。裡面講的案子都是張智凱幫上訴人要錢,他主張我還要付這些錢給上訴人。我沒有回答他要不要付錢,我都回答他工作的事情」、「(問:當時證人吳榮富是否看過109年1月13日上傳各台明細,上證4第1頁?)這是跟上證4第3頁一樣的東西」、「(問:依上證4之Line截圖,證人或被上訴人是否同意付款予上訴人?如有同意付款,金額為何?)我沒有承認他這些東西的款項,他問我發票要開什麼年度的,我的意思是假如有的話,年底一起清,開年底的發票…」、「(問:提示上證5之Line截圖,是否證人吳榮富之對話?證人吳榮富與何人對話?)這是一個群組,裡面有我、我太太、張智凱及其父親張芳郎、母親吳柳雲,共5人。後來張智凱把我踢出群組」、「(問:依上證5之Line截圖,證人吳榮富或被上訴人,是否同意付款?如有同意付款,金額為何?)我付款的情形有兩、三種,一種是我跟張智凱父親收到的投資款要還給張智凱父親,也有我太太陳思秀跟芳郎公司借錢,也有我跟吳柳雲借錢,還有陳思秀跟張芳郎借錢」、「我同意還當初收到的投資款,和剛才所說的上訴人材料錢無關。我沒有同意還上訴人所說材料錢,因為上訴人沒有提出被上訴人員工的簽收資料」、「(問:提示上證3第1頁,上面有提到代墊貨款是何意?是否和證人剛剛所說的機票錢等費用不同?)代墊貨款是另外一筆案子。TDG-80代墊貨款應該是張智凱的錢,因為張智凱出差,代墊了一些錢。他去西安時,缺少什麼零件,他就會去買」、「(問:提示上證5第2頁,109年4月14日,證人表示說會做全盤的規畫一次解決,該付的不會跑掉,要謝謝你們一家幫忙。本次開庭後雙方員工是否可以再核對資料?)不行。當初員工沒有簽驗收單,就代表沒有這些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116-121頁筆錄)。是依吳榮富證詞與上述Line截圖,吳榮富並未承認積欠材料買賣價金,而是主張依據被上訴人員工簽收資料以核算價金;至於吳榮富與張智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子)討論內容,僅涉及張智凱出差相關費用,顯與本件買賣價金無涉。是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欠付材料價款99萬5312元,亦無可採。

㈣上訴人另舉材料規格表以及對帳單整理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5-185、199-213頁);惟此為上訴人自行製作之文書,且前開文件均未經被上訴人員工簽認,被上訴人復否認積欠本件材料價款99萬5312元,亦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除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2萬8050元本息確定部分外;上訴人依據民法第367條(即買賣價金請求權)之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99萬53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依此駁回其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購買材料物件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元) 相關單據 1 108年7月份 260,214 原證1 2 108年8月份 322,217 原證2 3 108年9月份 175,432 原證3 4 108年10月份  63,679 原證4 5 108年11月份  52,952 原證5 6 108年12月份  19,331 原證6 7 109年1月份  11,033 原證7 8 109年2月份  20,428 原證8 9 109年3月份  12,337 原證9 10 109年4月份  17,130 原證10 11 109年5月份  19,878 原證11  合計 974,631 含稅:1,02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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