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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明發林政佑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李昌盛

  • 上訴人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臺麟高盟慧梁力友
  • 被上訴人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上 訴 人 高臺麟 高盟慧 梁力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石正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主文欄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附表一: 上 訴 人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住○○市○○區○○街000號 高臺麟  住○○市○○區○○街00號 高盟慧  住同上 梁力友  住○○市○○區○○街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石正宇律師 附表二: 上 訴 人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住○○市○○區○○街000號 上 訴 人 高臺麟  住○○市○○區○○街00號 高盟慧  住同上 梁力友  住○○市○○區○○街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石正宇律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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