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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朱耀平湯千慧羅立德

上訴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子晴律師
被上訴人
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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