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明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上訴人 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