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李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子晴律師
- 被上訴人
- 肯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億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平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