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 法定代理人吳有顯
- 上訴人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俊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訴訟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 何燈旗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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