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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陳慧萍沈佳宜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曾文生

  • 上訴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再厚林兆仁石志行黃明忠黃恆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上訴人 林再厚 林兆仁 石志行 黃明忠 黃恆君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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