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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吳若萍

上訴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上訴人
林再厚
被上訴人
林兆仁
被上訴人
石志行
被上訴人
黃明忠
被上訴人
黃恆君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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